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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周末 欢乐亲子派 和孩子一起来龙湖源著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观点地产讯:5月5日,上海楼盘市国税局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今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这一《办法》(试行),对代开范围、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代开部门的审核要求、委托代征点的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明确。
《办法》办法指出,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范围,即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办法》还显示,私房出租应缴纳税款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1.5%。也就是说,个人出租私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比如有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8 (1+5%) 1.5%=0.11万元。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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